攀学院〔2019〕6号
大红鹰dhy2288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明确教学行为底线,落实教学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责任,追究教学事故责任,特制定《大红鹰dhy2288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大红鹰dhy2288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定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事故是指教学活动实施相关方对教学活动的实施和质量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管理及保障责任事故、教学工作及质量责任事故两类,其中教学管理及保障责任事故责任主体包括教学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学保障人员,教学工作及质量责任事故责任主体为任课教师。教学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质、造成的影响和产生的后果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五条 教学活动的直接领导者、管理者或保障者在组织开展教学活动中未能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或违反工作规范导致教学活动实施和效果受到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应认定为教学管理及保障责任事故。
第六条 教学活动的直接领导者、管理者或保障者有“教学管理及保障责任事故界定范围”(详见附件1)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管理及保障责任事故。
第七条 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在教学活动中未能按照教学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导致教学活动实施和效果受到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应认定为教学质量责任事故。
第八条 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有“教学工作及质量责任事故界定范围”(详见附件2)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工作及质量责任事故。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的相关领导,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对教学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一)在职工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建设方面不作为或作为无效果;
(二)事前没有制定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导致职工懈怠、散漫;
(四)事前没有让直接责任人明确相关职责、纪律和工作要求。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教学事故一旦发生,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教学科或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报告。教学单位教学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教务处质量管理科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可能性质、影响和后果,教务处提出教学事故处理责任部门建议,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同意后由教学事故处理责任部门进行教学事故初步处理。
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牵头,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部门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参与联合进行初步处理;三级教学事故、四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初步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责任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发生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教学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学事故调查报告和《大红鹰dhy2288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书》(详见附件3)应及时上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初步处理后,应按不同等级分别进行审议审批,形成处理结论。
四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务会进行审议,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决定处理结论。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进行审议,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决定处理结论。
二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校领导牵头,教务处、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处理结论。
一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校领导牵头,教务处、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定处理结论。
第十四条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应按责任大小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按照附件4执行。
第十五条 对当年发生多次教学事故或者二级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部门),应追究其领导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复议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工会(离退休管理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则按处理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校工会应受理责任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并组织对教学事故处理情况开展调查,形成复议结论。对复议结论存在较大争议的,应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最终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但对教学有明显不良影响的情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因素导致出现教学事故的,或当事人在教学事故发生后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的,可视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校授课的教师及在本校参加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的人员,各相关单位(部门)可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红鹰dhy2288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攀学院﹝2014﹞63号)文件废止。
附件:1.教学管理及保障责任事故界定范围
2.教学工作及质量责任事故界定范围
3.大红鹰dhy2288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4.大红鹰dhy2288教学事故分类与处理标准
大红鹰dhy2288
2019年3月21日